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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有的房屋被其中一人出售了,房子还能追回来吗?

2019/10/10

多人共有的房屋,每人都持有房产证,其中一人擅自出售,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具体情况。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例如四个朋友合资共同买了一个商铺用来经营,每人各占25%;后者是指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分比例不分份额,这种情形常见于家庭、婚姻关系,例如夫妻共有房产。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共有房屋的出售,必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前例中,作为按份共有人,同意出售商铺的人合计份额要超过66.7%,即至少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该商铺,如果只有一人或两人同意,份额没有达到66.7%,是不可以出售商铺的。而在婚姻关系中,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夫妻二人,必须全部同意才可以出售房屋。

但是,如果无权出售房产的人已经将房子出售了怎么办呢?还能再要回来吗?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并且其购房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三个条件,则买卖合同有效,其他共有人不能再把房子要回来了。

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如果房产的买方在购房时不知道该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也没有理由认定买方应该知道还存在其他共有人,那么这个买方就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呢?这三个条件是:“(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分别解释一下以上这三个条件:1?受让人是善意的,意为不知道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受让人以为该房屋的出售已经征得全部所有人的同意了。2?合理的价格是指与市价相当,不过分低于或高于市价。3?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和部分动产的转让需要登记,第(三)的意思即为房屋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同时符合这三点,该房屋买卖才有可能有效。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则可以向出售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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