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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没走完,仲裁裁决会被撤销吗?

2026/10/14 11:22:23

——香港法院最新立场:属于“可受理性”问题,法院无权审查。一起卫星开发合同纠纷,因当事人未按约定先协商再仲裁,一方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香港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这属于可受理性问题,法院无权插手。案情悬念:没协商就仲裁,裁决有效吗?某卫星开发合同中约定:争议应先协商,60天内协商不成才能提交仲裁。一方直接申请仲裁,另一方反对,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认定已提出过协商请求,驳回异议并作出裁决。败诉方随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是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香港法院:前置程序属可受理性,仲裁庭说了算。香港高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是敌还是友?

2026/10/14 11:19:55

一个“反转”案例的启示在涉外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常被视为“技术性细节”,但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却证明:它足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甚至直接决定案件成败。用好它,是友;忽视它,是敌。案情:一份“盖了章”的合同,两家公司险些被拖入仲裁。中国买方与柬埔寨卖方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贸仲仲裁,实体法为中国法。合同首尾部仅列A公司为卖方,但B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无授权代表签字,合同全文未提及B公司。此后,A公司未发货。买方依据合同及一份在柬埔寨签署的《情况说明》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B公司及另一家柬

8300万港元“借款”为何被认定归仲裁?跨境工程争议的管辖陷阱

2026/10/14 11:18:02

一笔8300万港元的款项,有借条、有利息、有独立还款路径。企业信心满满地走进内地法院,结果却被裁定“不归我管”,争议只能去香港仲裁。这不是法院推诿,而是一次典型的“穿透式审查”。一、叫“借款”,就一定是借款吗?某跨境工程项目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资金往来。分包方称,这是独立借款,双方签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方式。总包方却认为,这笔钱本质是工程预付款,应受分包合同中的香港仲裁条款约束。法院最终支持了总包方。裁判逻辑很清晰:判断款项性质,不能只看名字,而要看它从哪里来、为什么付、与基础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真的可以“想转就转”吗?

2026/10/14 11:16:11

一位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家持有香港公司60%股权,另40%由一位自然人股东持有。他打算将其中20%转让给自己的亲属,听人说“香港没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便直接签了转让协议。然而,公司秘书审阅章程后却告知:这次转让并非签协议就能完成,董事有权拒绝登记。签了协议,却可能过不了户——这是不少内地企业家在香港公司股权转让中容易踩的坑。内地: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内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

香港公司分红、股权转让,中国居民到底怎么交个税?别等税务局找上门才后悔

2026/10/14 11:13:52

导语:一笔100万的股权转让款到账,李先生以为香港不征税,内地就没人管。直到税务局的电话打来,他才发现——事情远没那么简单。一个真实案例张先生是中国居民,持有一家香港公司30%股权。2023年,他将股权转让给内地一家企业,扣除成本后净赚80万元。同时,香港公司还向他分红60万元。张先生认为:钱在香港,香港又不征资本利得税,内地应该管不着。于是既没申报,也没交税。2024年,税务机关通过CRS信息交换掌握了这笔交易。最终,张先生被要求补缴个税28万元,外加滞纳金。问题出在哪?核心结论:全球所得,中国居民都要交税。根据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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