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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财产赠与的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9/24

刘茂(化名)与郭芙(化名)于2000年结婚。刘茂和郭芙婚后做买卖赚了一点钱,二人就共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之后,刘茂在外开拓市场,郭芙不愿看到他奔波,就表示这车送给刘茂,方便他上班用。2006年,二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小轿车登记在刘茂的名下。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二人因为琐事争吵,决意离婚。但是,对于小轿车的归属问题,二人却发生争议。刘茂认为自己才是车子的产权登记人,车子应该归自己所有。郭芙却认为小轿车是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间财产赠与的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买车,该车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均分。同时,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对车辆做了书面约定,那么该财产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在上述案例中,该轿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而且开始该轿车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后来,郭芙为了方便刘茂上下班,把这辆车赠予了刘茂,并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二人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但变更登记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示性,已经可以证明赠与行为的发生。这时,这辆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刘茂。但是,由于二人对于车辆的分配约定只是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书面的特殊约定。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口头约定不属于婚期财产分配约定,不能按照特殊约定分配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郭芙能够举证证明当时变更登记不是赠与而存在其他理由,就可以排除夫妻间赠与,该轿车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夫妻间的财产分配协议,需以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同时,夫妻间财产赠与后,一般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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