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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决内地认可与执行:一纸“维好协议”引发的跨境追索战

2026/10/14 10:45:59

案情悬念:缺席判决能否跨过深圳河?一家境外基金持有一笔欧元债券,债券发行人母公司签署了一份“维好协议”,承诺维持发行人净资产与流动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基金赴香港起诉母公司,香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基金随后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母公司强烈反对:双方住所地、争议联系地均不在香港,管辖协议无效;自己未获合法传唤,判决系欺诈取得;执行该判决更会违反内地担保法、外汇管理及社会公共利益。矛盾焦点由此形成:一份明确约定“并非担保”的维好协议,为何会演变为跨境执行大战?香港缺席判决在内地到底能否落地?裁判逻

涉外合同约定第三国管辖,为何中国法院仍能管?

2026/10/14 10:44:26

一起看似“铁板钉钉”的管辖约定,却在中国法院面前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原本约定,所有争议交由某第三国法院管辖,但最终中国法院仍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案情简介国内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约定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但争议交由某第三国法院最终解决。后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依约由第三国法院审理。中国法院一审认定该第三国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管辖约定无效,中国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B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涉外合同选法:为什么“我选中国法”法院却不认?

2026/10/14 10:42:55

——两则改编案例,看清意思自治的边界。一家内地公司与一位香港居民签了买卖合同,对方拖欠货款后失联。内地公司在法庭上主张:“合同没约定准据法,但我选内地法!”被告公告送达后未到庭。你猜法院最后用了什么法?答案可能出乎意料:法院没有直接按原告选的法律判,而是绕回“最密切联系”重新找法。选法自由,并非“你说选啥就选啥”。一、先看两条路径涉外合同准据法,通常走四步:识别涉外因素→看有无选法→有选法审效力→无选法则按最密切联系。两则改编案例,正好覆盖“双方合意”与“单方选择”两种典型。二、案例一:双方点头

“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百万货款险些打水漂

2026/10/14 10:41:00

一份跨国买卖合同,一句“10% deposit”,让双方从合作走向对峙。买方已付订金,卖方却迟迟不发货;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卖方只同意退本金。这到底是“定金罚则”,还是普通订金?一场围绕“deposit”的较量,就此展开。案情回顾某欧洲数据公司与国内某科技集团、某国际电子公司签订《形式发票》,约定由国内两公司向欧洲公司交付3万台平板电脑,总价348万美元,买方支付10% deposit。合同还约定:若发货延迟超过两个月,买方有权取消订单并拿回全部已付deposit,无须支付任何罚款。买方依约支付了deposit。此后,卖方仅交付8000台货物,买

香港一人公司股东,真的不用还债吗?

2026/10/14 10:38:59

一个让内地债权人“追债无门”的真实案例案情悬念:货款追不回,股东却“全身而退”?内地A公司向香港B公司采购一批矿产品,支付了全部货款。然而,货物迟迟未能交付,B公司也仅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三十余万元人民币迟迟未付。A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竟是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为内地居民陈某。A公司认为:公司没钱,股东就得赔!于是将B公司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法院驳回了A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矛盾焦点:一人公司,股东为何不担责?内地法律下,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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