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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单的标注和修改,是否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

2019/10/10 14:19:21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他人对要约表示肯定的答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的变更造就了新的要约,即变更后的内容组成了新的要约。如果这个新的要约没有得到对方的承诺,双方就没有达成合意,那么合同是不成立的。举例说明,A公司欲从B公司订货,于是写明了一

合同落款处没有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是否有效?

2019/10/10 14:19:21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其在合同上签名代表着公司确认接受了这份合同,等同于加盖的公章。或者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效力与盖公章的效力是一样的,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的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而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盖章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例如A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1000万以下的合同,但他却在与B公司的合作中订立了1500万元的合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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