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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生效)

2019/10/12 9:25:28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9/10/12 9:25:28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

香港判决内地认可与执行:一纸“维好协议”引发的跨境追索战

2026/10/15 11:10:39

案情悬念:缺席判决能否跨过深圳河?一家境外基金持有一笔欧元债券,债券发行人母公司签署了一份“维好协议”,承诺维持发行人净资产与流动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基金赴香港起诉母公司,香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基金随后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母公司强烈反对:双方住所地、争议联系地均不在香港,管辖协议无效;自己未获合法传唤,判决系欺诈取得;执行该判决更会违反内地担保法、外汇管理及社会公共利益。矛盾焦点由此形成:一份明确约定“并非担保”的维好协议,为何会演变为跨境执行大战?香港缺席判决在内地到底能否落地?裁判逻

1.3亿股权转让迷局:一份“史上最简协议”背后的涉外诉讼攻防战

2026/10/15 11:10:39

案情回放:付款在先、协议在后,1.3亿换来一场空。2018年,王先生与陈先生商谈受让后者在柬埔寨某房地产项目中30%的股权。王先生先以现金支付57万美元,又陆续转账1.3亿元人民币,合计约1.34亿元。然而,双方直到2018年10月才补签《转让股权协议》,协议仅九个条款,却确认“签署之日乙方已全额支付”。更戏剧性的是,陈先生不仅未办理股权转让,也未按月提供财务报表。王先生追查后发现:陈先生根本未实际取得该项目30%股权,转让标的纯属虚构。王先生愤而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全款,并主张陈先生之子小陈承担连带责任——因部分款项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真的可以“想转就转”吗?

2026/10/15 11:10:57

一位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家持有香港公司60%股权,另40%由一位自然人股东持有。他打算将其中20%转让给自己的亲属,听人说“香港没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便直接签了转让协议。然而,公司秘书审阅章程后却告知:这次转让并非签协议就能完成,董事有权拒绝登记。签了协议,却可能过不了户——这是不少内地企业家在香港公司股权转让中容易踩的坑。内地: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内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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