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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涉及很多法律工作、财务工作和政府报批登记工作。如果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司规模较大或者公司本身涉及的事务比较复杂,那么合并或者分立工作涉及的法律事务则更多更复杂。对此,我们可以提供以下支持和帮助:
1、制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2、协调安排财务、审计、评估等机构;
3、起草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4、制定分立合并后债权债务继受方案;
5、协助当事人清产核资;
6、协助当事人办理公司登记;
7、公司合并/分立必需的其他工作。
A公司与B公司贸易频繁,截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累计三百万元,A公司出于对B公司的信任,并未催收这笔债务。次年,A公司陷入资金周转困难,欲收回外债,此时A公司发现,B公司刚刚分立成C公司与D公司,此时A公司应当向谁追讨这笔三百万元的债务呢?答案是C公司与D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B公司分立成了C公司与D公司,那么C公司与D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假如B公司分立成了B公司与C公司呢?B公司与C公司也是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分立成
一位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家持有香港公司60%股权,另40%由一位自然人股东持有。他打算将其中20%转让给自己的亲属,听人说“香港没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便直接签了转让协议。然而,公司秘书审阅章程后却告知:这次转让并非签协议就能完成,董事有权拒绝登记。签了协议,却可能过不了户——这是不少内地企业家在香港公司股权转让中容易踩的坑。内地: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内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
一个让内地债权人“追债无门”的真实案例案情悬念:货款追不回,股东却“全身而退”?内地A公司向香港B公司采购一批矿产品,支付了全部货款。然而,货物迟迟未能交付,B公司也仅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三十余万元人民币迟迟未付。A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竟是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为内地居民陈某。A公司认为:公司没钱,股东就得赔!于是将B公司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法院驳回了A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矛盾焦点:一人公司,股东为何不担责?内地法律下,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
一场跨境交易引发的追债困局2022年初,内地商人李先生与一家注册在香港、实际在深圳办公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一批智能设备,总价约40万美元。李先生按约支付了6万美元定金,B公司承诺两周内发货。然而,两个月过去,货物迟迟未见踪影。李先生多次催促,B公司先是以“供应链紧张”为由拖延,后又提出退款。但在退还1万美元后,B公司便再无音讯。李先生决定起诉B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陈某。可就在诉讼过程中,他意外发现:B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股东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公司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