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将会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埋下祸根;如果个别股东的权利过大或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将会造成股权纠纷,进而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股东/股权问题十分复杂,我们提供以下服务:
1、初创(创业)公司股权设计;
2、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保护;
3、股权转让法律问题与服务;
4、股权质押法律问题与服务;
5、隐名股东;
6、干股股东;
7、未出资股东股权与资格;
8、其他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
9、其他股权法律服务将根据需要提供。
张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股东,因个人原因,张某想让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那么张某应该怎么做呢? 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其重大修改内容为公司股份的回购。草案中规定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
一位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家持有香港公司60%股权,另40%由一位自然人股东持有。他打算将其中20%转让给自己的亲属,听人说“香港没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便直接签了转让协议。然而,公司秘书审阅章程后却告知:这次转让并非签协议就能完成,董事有权拒绝登记。签了协议,却可能过不了户——这是不少内地企业家在香港公司股权转让中容易踩的坑。内地: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内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
导语:一家香港公司完成土地抵押涂销,却因“没通知”对方,被拖欠2.2亿港元;受让方坚称“没收到通知就不算逾期”。一审认定合同继续履行,最高法二审却直接改判:合同早已解除!这起跨境股权转让纠纷,给所有商事主体敲响警钟。一、交易背景:13亿收购,埋下致命隐患。某香港公司持有境外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名下坐拥内地多块工业用地,可参与旧厂改造。两家境外投资方看中土地资源,决定以13亿元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控制内地公司。合同约定:出让方完成土地抵押涂销“当日”,受让方支付2.2亿港元。但整份合同只字未提:涂销
一个“隐名股东”的代价2005年,外籍华人林某与国内朋友陈某签订了一份《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林某出资,以陈某名义购买某公司股份,并由陈某代持、代管。公司后来成功上市,股价大涨。林某以为,自己终于可以收获这笔投资收益。然而,冲突随之爆发:陈某拒绝配合分配收益,甚至否认林某的实际出资人身份。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收益归属。结果却出人意料——法院认定代持协议无效,林某只能拿回本金和部分收益,剩余收益归陈某所有。这个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明明是自己出的钱,为什么不能全部拿回?为什么代持协议会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