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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密切,跨国继承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跨国继承是更加复杂的法律工作。对此,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帮助:
1、为当事人提供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避免在财产继承安排方面犯下错误;
2、帮助当事人制定遗产继承方案,为当事人策划并起草遗嘱;
3、帮助当事人策划遗产继承方案,起草遗产继承协议;
4、帮助当事人执行继承协议,实际分割被继承财产;
5、代理当事人参加继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执行。
加拿大人安德鲁与前妻艾米育有一子西蒙和一女艾玛,安德鲁与艾米离婚后,在中国旅游时遇到中国姑娘王某,两人一见倾心,安德鲁与王某婚后居住在中国上海,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小王和小安。某年,安德鲁在上海因病逝世,留下一家上海的公司、巨额现金、上海房产5套、加拿大房产2套。西蒙与艾玛听说父亲离世,意欲分割遗产,王某、小王、小安与西蒙和艾玛对如何分割遗产争论不休。王某意欲在法院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本案是一起涉外继承诉讼案件,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吗? 答案是可以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我国法院
引言香港与内地往来日益紧密,不少香港居民在内地购置房产、存款、股权。然而,当亲人离世,遗产继承却可能演变成一场“跨境”拉锯战——香港遗嘱内地不认?动产不动产规则不同?跨境材料如何公证?本文通过4类真实改编案例,拆解核心争议,并告诉你律师如何全程护航。一、4类典型案例:矛盾与悬念案例1:一纸遗嘱,两地“失效”?香港居民陈先生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内地房产留给儿子。儿子拿着遗嘱去内地办继承,却被公证处拒绝,理由是“未完成香港遗嘱认证和跨境转递”。悬念:遗嘱明明有效,为何内地不认?关键:香港遗嘱须经三步——
陈伯生前常年往返内地与香港,在深圳有一套房产,在香港有存款和股票。他留下一份遗嘱,指定内地的侄子与香港的女儿分别继承部分财产。陈伯去世后,侄子拿着遗嘱在内地要求过户房产,女儿却在香港申请遗嘱认证。两地程序同时启动,双方互不相让,一场跨境继承争夺战就此爆发。这类案件正越来越多。随着两地融合加深,涉港继承已成为家事审判的核心类型。但内地与香港分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继承制度存在根本差异,稍有不慎,遗嘱可能“一边有效、一边无效”。核心冲突一:遗嘱效力,听谁的?内地对遗嘱采取“法定主义”,形式要件缺一不